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承公管委[200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制度。
第三条 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建设、财政、审计、人民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占10人,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5人,单位代表占4人。委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及副主任委员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对不称职的委员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提出建议,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并按规定更换新的委员。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以及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职责范围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制度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原则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或经主任委员同意,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参加,但不享有表决权。
(四)会议审议事项实行依法自主决策,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五)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决议。
(六)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议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由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