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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调整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3月26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制定并下发了《承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操作规程》,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是在提取条件上,继续执行企业“4050”人员可清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另外,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及参军、上学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清户提取。
    二是提取额度上,为保证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体现专款专用,要求职工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留存半年缴存额。同时规定对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购房合同签订或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价格总额。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须在发证后三年内办理提取手续。因城市拆迁、搬迁购建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可提取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所交房款总额。
    三是审批提取程序上,为确保公积金资金安全,防止骗取公积金,严格按照《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须由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凭有效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后出具带有印鉴的支取凭证,单位负责公积金工作的会计凭支取凭证及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到中心统一办理,审批提取程序实行三级审批。
    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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