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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

现状分析及对策

殷秀光      秦涛


           

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法定的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储金,是住房货币化的组成部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的有效途径,符合职工的根本利益。

我市自1994年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缴存住房公积金人数已突破10万人,累计归集额达6.4亿元,当前余额4.6亿元。发放个人贷款1.6亿元,支持职工购建住房20多万平方米。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也促进了我市房地产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这项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据调查,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分布情况极不平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主要依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等国家财政或国家直接支持的公有制企业。而绝大部分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则一直没有建立,是我市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难点,也是影响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和保障职工利益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现状

以规模以上企业为例分析,我市目前规模以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共有380家(含县区),包括内资企业360余家(其中国有企业近60家),外资企业近20家,从业人员近13万余人。就住房公积金建立情况而言,目前全市已在我“中心”开户的企业单位(包括:规模以上及以下、公有及非公有)共502家,开户人员51827人。其中正常缴交单位295户、破产无余额57户、停缴一年半以上150户(如下图)

              1:我市502家开户企业缴存情况表

抛开我市经济落后,很多企业包袱沉重,自身生存亦处于困境而无力承担公积金缴交等客观因素,有相当部分的企业法人和职工,或者主观上不了解公积金制度、或者对公积金政策存在误解,因而以种种借口拒绝缴纳,因此造成开户企业单位的分布构成主要以中央国企、地方国企及国企改制企业等以国家主要支持控股的企业为主的局面,比率达90%以上,仅银行、电力、保险、信用社、承钢五大系统就已开户179家、正常缴交172,占开户单位总数比例及正常缴交单位数比例如下表:

          占开户总数(502户)              占正常缴交单位(295户)

 2:五大系统中172户正常缴交单位所占开户总数及正常缴交单位比例情况表

除五大系统外的323家企业不同程度的存在诸多问题。

1、断缴帐户多。此323家企业目前破产无余额49户、停缴一年半以上151户,各占比例如下:

        3:五大系统外323户企业缴存情况表

2、存缴比例低。现有余额的273户企业(包括已停缴企业)中,以国家规定最低比例(单位\职工各5%)缴存公积金的有227户,单位\职工比例各在6-10%的有33户,比例各在11-15%的有13户。各占比例如下表:

4273户现有余额企业存缴比例分布情况表

3、缴交基数低。以承钢改制单位为主要代表的某些骨干企业,出于种种原因,有意压低工资基数申报。据调查,目前承钢集团职工人均工资已达千元以上,而在我“中心”申报的工资基数绝大多数却仅在300——400元之间,与当前现实工资有较大出入。而另有某些企业如公交公司、汽车三厂、保安公司等,甚至每月每人仅缴存10元钱公积金。造成公积金缴存额与当前实际应缴数额形成了较大的差距。

4、改制企业封存帐户多,实存帐户少。由于改制、破产等原因,我市目前绝大多数改制单位停止了公积金的缴存,造成目前显示开户人数与实际缴存人数之间也存在较大差距。

二、出现以上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相当部分的非公有制企业法人、业主、职工对公积金存在着模糊认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

一方面是企业领导认识不足。一是民营、私营、三资企业业主、法人将公积金收缴与乱收费、乱摊派、强制实行保险等行为混为一谈,误以为推行公积金制度是向企业强制推行额外保险开支或负担,从而产生强烈抵触情绪。二是部分企业领导不够了解实行公积金制度可享有的财税政策,而将本应用于公积金部分的住房补贴直接以实物或工资补贴形式发放于职工,从而造成部分公积金在归集过程中的流失。

    另一方面原因是企业职工的认识也有不足之处。一是企业职工不了解缴存公积金对于自己的政策性优惠,也不清楚公积金存款的利率优势。尤其是一些并未处于购房状态的职工更加知之甚少,对企业是否为其缴纳公积金也漠不关心。二是由于非公有制企业中职工流动性较大,企业经营前景状况不够稳定,相当部分企业职工只顾眼前利益,误认为公积金的使用除购房或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不能“套现”。这么大笔钱不能用实在可惜,同时因不了解“中心”工作程序,认为支取程序较为繁琐,从而更加倾向于直接的工资补贴,造成企业内部从上到下对公积金制度的一致消极态度。

   (二)、宣传力度不够。尽管近年来在公积金制度的宣传上,“中心”已借助于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介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并也确实取得了一些收效。但在调查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原因中发现,仍有相当部分企业业主、法人、职工并不了解何谓住房公积金,缴存公积金对单位及职工有何好处,究竟什么样的人应该缴存。不清楚公积金是一项法定的、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的政策性住房保障基金,而更多的是将其错认为公积金只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国家支持行业部门所应享有的特殊性待遇,与私营企业无关。即便在已建立公积金制度的企业中,职工不知何谓公积金、不知怎样使用公积金的问题也十分突出。这表明,我们在公积金制度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上仍有待于扩展和延伸。

   (三)、社会保障意识不够强烈。现行的法律制度已将住房公积金纳入国家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在发达城市,“三险一金”(其中“一金”便是指住房公积金)已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既定社会保障形式。无论是国企员工还是私企职员对“三险一金”的保障意识都极为强烈。据统计,截止到2004年末我市有27.5万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有22.5万人参加了养老保险、22.3万人参加了医疗保险,而作为“三险一金”的公积金缴存人数仅有10余万人,与“三险”缴纳职工人数相差达10几万人。而这些相差人数中绝大多数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这一现象深刻表明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对公积金制度的建立要求意识不够强烈。

   (四)、“中心”人员催缴意识有所松懈。住房公积金设立之初,归集额少,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迫使管理机构“腿勤”、“嘴勤”,跑单位,做宣传,扩大了覆盖面,提高了缴存额。随着各项措施的实施,公积金归集额有了较大的提高,“中心”资金逐渐充裕,尽管“中心”归集的积极性仍旧较高,但催缴意识已有所松懈,这也是导致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面降低的一个原因。

   (五)、行政执法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实施虽有《条例》作为保障,但在多数企业业主眼中,行政法规根本不及国家法律具有震慑力。一些改制企业存在着法不责众的思想,故意拖欠、降低比例、少缴甚至拒缴公积金。而“中心”本身并不是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能力较弱的客观条件也使得一部分有能力缴交的私营业主对公积金制度无动于衷。

   (六)、职工维权意识淡薄。针对企业业主为减少经营成本不愿掏钱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督、督促作用,不能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更多是采取缄默、妥协态度。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较差。

三、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公积金制度发展前景及潜力

据统计,我市民营企业目前已在全市工业经济中逐渐占据主要地位。截止2004年底,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民营企业206,60.9%,实现工业总产值117.24亿元,实现利润14.7亿元。三资企业年末实有141家(规模以上17家),2004年新批的就有14,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近10万余人,2004年工资总额近13亿元。这些数据都表明我市民营、三资企业正处于经济上升期,具备相当的经济实力。然而这些民营企业,尤其是三资企业绝大多数并未建立公积金制度或在公积金缴存上存在问题。市区的35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仅有14家在我中心开户或正常缴交。而2004年新增的14家三资企业,仅有肯德基一家公司为职工建立了公积金制度,缴存人数也很少,联合利华公司更是仅为1人缴存公积金。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在职职工,都应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只要“中心”及有关部门齐心协力做好工作,引导好这些企业的公积金发展之路。那么我市的住房公积金事业将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巨额的归集量也将随之带来较大的增值潜力。

四、加大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力度    

   (一)、加大宣传力度和深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活动月等方式,继续普及扩大公积金宣传面。引入媒体曝光方式,对不遵守公积金制度的企业予以公众警告。在企业中,一方面积极向企业领导普及公积金知识,一方面通过工会等职工组织在职工内部纵向深入地开展公积金制度宣传,增强其社会保障观念意识,提高企业及其职工的缴交自觉性。           

   (二)、转变宣传工作方式。将传统和特定的宣传方式相结合,以职工点对点、面对面为手段,以公积金对职工个人的好处为切入点,以精简办事程序、优化亲情服务为主要方式,消除职工疑虑和误解。同时,拓展宣传形式,一手抓公积金制度宣传,一手抓个人法制维权意识宣传。既提高职工公积金制度观念,又增强其法制维权观念。引导职工与企业领导的自觉主动交流,提高其自觉维护个人合法利益意识。

   (三)、降低门槛,采取灵活政策,激发企业缴交积极性。针对企业自身特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原5%的最低比例上适当下调,以利一些有意向但经济实力实力较弱的企业进入,待有能力时再适当提高比例或补缴。同时,对于经营状况较好的单位,可在不违反相关税收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比例,这样既有利于调动企业缴交的积极性,也有益于维护职工合法利益。

   (四)、精心组织试点,分步、分层次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目前我市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情况摸底,制定建立目标。通过树典型,立榜样,扩大影响力,增强感染力。采取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的工作方法,以点带面,逐批建立。

   (五)、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岗位目标责任制。解决好“中心”工作人员在上门催缴方面存在的思想问题和畏难情绪,将归集任务划块、分解责任到人,实行目标奖励机制,调动“中心”职工催缴积极性,使其各尽所能,各显神通。

   (六)、制订专门的催缴管理办法,使“中心”工作人员在催缴过程当中能够有章可依,同时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合协作,提高自身行政执法能力。

   (七)、建立协调机构。学习兄弟城市的成功经验,充分利用政府及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协调作用,组建以政府主管市长为组长的非公有制企业公积金制度领导小组,统一规划、统一协调。加强各单位的协同作战能力,力争将这项制度早日覆盖到全市所有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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