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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公有制企业

如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彭敏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企业发生了明显变化,以非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规模不断壮大,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必将对促进住房公积金归集、拓展公积金信贷市场、发挥中心职能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就非公有制企业如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一、存在问题

(一)受企业减负,优化企业经济发展环境等政策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难于列入有关部门议事日程。为促使企业顺利转制或破产,减轻企业负担,政府未把住房公积金列入企业破产或转制方案,缺乏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一样的刚性执行条件,使其成为一种软办法。同时因为职工对政策缺乏了解,维权意识不强,在与改制或再就业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中,忽视了对住房公积金的有效保障;为争取外来投资,拉动地方经济增长,扩大再就业,扶持民营经济,优化企业经济发展环境,有关部门对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审核条款未加以限制,致使企业停止了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二)受经济条件限制,企业及其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不高。企业给职工缴存的养老保险(企业和个人缴交额各占职工工资总额的 20%和5%)、失业保险(企业和个人缴交额各占职工工资总额的2 %和1%)、医疗保险(企业和个人缴交额各占职工工资总额的6.5%和2%)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和个人缴交额各占职工工资总额的5%-15 %和5%-10%)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比例为企业和个人缴交额各占职工工资总额的33.5%-43.5%和13%-18%。加之职工就业和再就业困难,使工资偏低。企业为加强竞争,加快资金周转,追求更大利润,致使企业和个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不高。

(三)“中心”缺乏必要的检查权,行政执法难以有力开展。中心对外行政执法的权限基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条例》第37条、38条明确授予中心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的权利,有了执法依据,但是中心的行政执法权限不够,缺乏必要的检查权(即查账、封户职能)。依据《条例》37条规定“中心对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设立账户的单位可以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罚款”。问题是企业以小额罚款应对大额公积金缴存,缴交罚款后企业仍然拒绝缴纳的话,中心没有后续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制约。同时,中心本身不掌握违法单位人员、工资状况的有效凭证,又没有对单位上述情况的检查权,在单位不配合、不协助或拒绝提供上述凭证的情况下,使执法工作难于开展。

(四)企业用工多元化、流动性大,住房公积金归集范围难于确定,操作难度加大。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模式,既有计划经济体制下招收的 “在编、在职”人员,还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招收的下岗、失业再就业的“在职”但不“在编”人员,还有进城的农民工,他们与企业没有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在职职工”范围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出现了企业季节用工,农民农闲打工的现象,人员流动较快,归集操作难度加大。

二、应对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与指导。一是争取政府重视和领导支持。二是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人员力量,成立归集科(法规科)。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催缴,政策研究、政策宣传落实,行政执法等。三是加强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体改、国资委、企业局等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度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四是参与企业破产转制方案的制定与落实,保障下岗、失业、再就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五是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扩大公积金缴存人的范围。凡是企业用工必须经过当地劳动部门审批并登记注册,劳务合同加入住房公积金缴纳条款。中心要及时作好企业职工公积金的缴存、支取、转移和封存及企业新建、合并、分解、撤消等有关手续。六是加强企业公积金业务指导,公积金支出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明确公积金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七是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登记信息,一个一个企业地主动上门宣传发动,通过每年工商年检,督促公积金制度的落实。八是积极与企业工会、财务、职代会合作,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说服和督促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九是利用“三险”数据信息、借鉴其工作经验,取长补短。

(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政策。

对企业经济经营状况、用工来源、就业状况和收入水平进行普查,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规定》。一是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及比例。二是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确定住房公积金缴交人的范围。三是明确企业列支渠道和税收政策。四是放宽支取政策(如下岗、终止劳动关系、支付房租等)。五是增加优惠政策及行政执法内容。

(三)加大公积金执法力度。一是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强企业与职工对公积金执法的正确认识,同时在操作手段上以协调合作为主,强制为辅。二是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可为归集科)和人员(可聘请法律顾问或法律人才)。三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四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五是建立缓释社会矛盾,维护稳定的通道。六是将公积金执法列入政府、人大立法项目,

赋予执法检查权。

(四)确定企业住房保障信用等级。结合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按照企业缴交住房公积金、建设住房情况,整合银行、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的信用数据,设立企业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系统,制定信用评级标准,根据企业实际运用信用现状、动态管理的信用记录,推行信用制裁制度,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度,提高企业缴交公积金的积极性。

  (五)完善内部服务管理。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有为才有位”的思想,加强内部工作人员横向交流与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二是设立业务咨询引导台,发放明白纸,解答公积金归集、支取、贷款业务。三是完善技术信息建设,实现数据共享。加强磁卡/IC卡(会员卡)、INTTERNET多媒体查询系统(中心公积金网站、局域网)、电话查询催缴系统、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建设。四是通过运行机制(缴交人会员制)创新,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人的地位和作用。改变缴交人与中心的被动管理关系,设立会员制,使其成为中心长远的受益者和永久支持者。明确中心与会员间的经济关系及权利、义务关系。会员可查询公积金、咨询公积金的有关问题、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等。五是转变管理思想,引入经营理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模式,实行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六是结合机关效能建设,完善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政务公开制和服务承诺制等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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